2014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冲刺题及答案(第九套)二

监理工程师 模拟试题 监理工程师考试网 2018/02/05 1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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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发生哪些情况应该给承包人合理顺延工期?

  答:按照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件的规定,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竣工阶段工程师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竣工阶段工程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1)工程试车。包括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合同,设备安装工作完成后,要对设备运行的性能进行检验。

  (2)竣工验收。工程验收是合同履行中的一个重要工作阶段,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竣工验收分为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和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两大类,视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而定。

  (3)工程保修。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工程师也应当做好工程保修中的监理工作。

  (4)竣工结算。工程师在竣工结算中也需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章建设工程物资采购管理

  1.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有哪些特点?

  答: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点。

  (1)当事人双方订立的物资采购合同,是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

  (2)采购人取得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款。

  (3)物资采购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互负一定义务,供货人应当保质、保量、按期交付合同订购的物资、设备,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接收货物并及时支付货款。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即成立,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2.材料采购合同如何进行交货的检验?

  答:材料采购合同的交货时,主要进行数量和质量的检验。

  (1)验收依据。按照供应物资的性质、产品特点和合同约定,通常可能包括: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供货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及其他有关凭证;合同内约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合格证、检验单;图纸、样品或其他技术证明文件;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的样品等。

  (2)交货数量检验。

  1)供货方代运货物的到货检验。由供货方代运的货物,采购方在站场提货地点应与运输部门共同验货。属于交运前出现的数量短少,由供货方负责;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运输部门负责。

  2)现场交货的到货检验。

  a.数量验收的方法。依据采购材料的性质不同,采用不同的数量计量方法,包括以重量、长度、面积、体积计算的衡量法;定型管材或其他型材的理论换算法;标准包装的数量查点法。

  b.交货数量的允许增减范围。交付货物的数量在合理的尾差和磅差内,不按多交或少交对待,双方互不退补;超过界限范围时,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多交或少交部分的数量。

  c.如果超过合理范围,则按实际交货数量计算。不足部分由供货方补齐或退回不足部分的货款;采购方同意接受的多交付部分,进一步支付溢出数量货物的货款。但在计算多交或少交数量时,应按订购数量与实际交货数量比较,均不再考虑合理磅差和尾差因素。

  (3)交货质量检验。

  1)质量责任。不论采用何种交接方式,采购方均应在合同规定的由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对交付产品进行验收和试验。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设备,应于合同内规定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在此期限内,凡检测不合格的物资或设备,均由供货方负责。如果采购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使用、保管、保养不善而造成质量下降,供货方不再负责。

  2)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依据合同内约定的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标准可能来源于国家标准、部颁标准、企业标准。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某一标准但采购方有特殊要求时,按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3)验收方法。根据合同内具体写明的检验内容和手段进行质量检验或试验,以约定的标准判定交付的货物是否合格。质量验收的方法通常包括:经验鉴别法进行外观检验;物理试验判定产品的物理特性指标;化学分析检查判定产品原材料的成分指标。

  (4)对产品提出异议。采购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供货方提出数量或质量异议,并可对不符合合同约定部分拒付货款。采购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检验情况,出具检验证明和对不符合规定产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凡因采购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善原因导致的质量下降,供货方不承担责任。在接到采购方的书面异议通知后,供货方应在10天内(或合同商定的时间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采购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3.材料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供货方提前交货应如何处理?

  答:不是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交付货物,不论是延误交货还是提前交货都属于违约行为。提前交付货物不仅采购方需要提前支付货款,还要增加保管费用按照合同规定和约定的货物交付方式不同,处理方法也有所区别。

  (1)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货物的合同,采购方接到对方发出的提前提货通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拒绝提前提货;

  (2)约定由供货方供货的合同,对于供货方提前发运或交付的货物,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采购方接受货物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

  2)对多交货部分,以及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在代为保管期内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3)代为保管期内,不是因采购方保管不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仍由供货方负责。

  4.设备制造监理应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设备制造监理按照设备采购合同履行的工作内容和先后时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的监理工作。

  (1)设备制造前的监理工作。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和合同约定,组织有关方面和人员进行制造图纸的会审,尤其对生产厂家定型设计的图纸需要作部分改动要求时,对修改后的设计进行慎重审查。

  (2)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理工作。

  1)监督设备的制造质量。包括对制造工艺过程的现场见证和合同约定重要试验结果的文件见证,以及设备发运前对包装质量的检验等工作进行监督。

  2)对生产进度的监督。制造前审核供货方提交的生产计划,制造过程中检查供货方提供的月报表。

  (3)设备运抵现场的监理工作。主要是做好接货的准备工作和与供货方共同进行到货检验。对现场检验不合格部分,判定责任归属。

  (4)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督施工、供货方的现场服务和调试工作,保证设备的安装质量。

  (5)设备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参与设备的启动试车检验;稳定生产运行一定时间后的性能验收;保修期满后的最终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判定质量责任的归属,监督供货方修缺,以保证设备性能达到预期的生产指标。检验合格后,签署相应的证书。

  第八章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管理

  1.理解《施工合同条件》中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几个期限的概念。

  答:(1)合同工期。判定承包商提前或延误竣工的标准。总时间为签合同内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时间,加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导致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经工程师批准顺延工期之和。

  (2)施工期。承包商的实际施工时间,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历天数为承包商的施工期。

  (3)缺陷通知期。缺陷通知期即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

  (4)有效期。合同条款约定的责任对业主和承包商具有约束力的时间期限,自合同签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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