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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内部辅导资料: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6  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6.1  工程暂停及复工   
  6.1.1  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权限应属于总监理工程师,但实施程序应按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中的规定来执行。
  6(1.2  在发生条文所列五种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签发工程暂停令。其中:
    第1款表明:建设单位要求停工,但总监理工程师经过独立的判断,也认为有必要  暂停施工时,可签发工程暂停指令。若总监理工程师经过独立的判断认为没有必要暂停 施工,则不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发生第2、3、4款的情况时,不论建设单位是否要求停工,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及时  按程序签发工程暂停令。
    第5款表明:当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后,在签发复工令之前,承包单位擅  自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应再次签发工程暂停令,并采取进一步措施保证项目施工和监理  的正常秩序。当承包单位拒绝执行项目监理机构的要求或指令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视情  况签发工程暂停令。
  6.1.5  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非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一般要根据实际的工程延期和费用损失,并通过协商给予承包单位工期和费用方面的补偿,所以项目监理机构  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以备查。
  6.1.6  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承包单位申请复工时,除了填报“工程复工报审表”外,还应报送针对导致停工的原因而进行的整改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
  6.1.7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后,应尽快按施工合同的规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问题。
    6.2  工程变更的管理
6.2.2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变更的处理,不应超越所授权限,并应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工程变更的补充协议。
    6.3  费用索赔的处理
6.3.1  施工合同文件是处理索赔的重要依据,处理索赔时除了依据合同的明示条款外,还应考虑合同的暗示条款。
6.3.2。索赔理由要同时满足本条所规定的三个条件才能成立。
6.3.3  在本条第5款规定审查和初步确定索赔批准额时,项目监理机构要审查以下三个方面:
    1.索赔事件发生的合同责任;
    2.由于索赔事件的发生,施工成本及其他费用的变化和分析;
    3.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是否采取了减少损失的措施。承包单位报送的索赔额中是否包含了让索赔事件任意发展而造成的损失额。
    项目监理机构在确定索赔批准额时,可采用实际费用法。索赔批准额等于承包单位为了某项索赔事件所支付的合理实际开支减去施工合同中的计划开支,再加上应得的管理费和利润。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时,可附一份索赔审查报告。索赔审查报告可包括以下内容:
    1.正文:受理索赔的日期,工作概况,确认的索赔理由及合同依据,经过调查、讨论、协商而确定的计算方法及由此而得出的索赔批准额和结论。
    2.附件:总监理工程师对该索赔的评价,承包单位的索赔报告及其有关证据和资    料。
6;3.4  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有时候会相互关联,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可能不愿给
予工程延期批准或只给予部分工程延期批准,此时的费用索赔批准不仅要考虑费用补偿还要给予赶工补偿。所以总监理工程师要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批准决定。
    6.4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工期索赔经过批准的部分为工程延期,余为工程延误。
6.4.2  总监理工程师在作出临时延期批准时,要按正常的工程延期批准审查的同样程序和同样要求进行审查。
    在最终进行工程延期审查与批准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复查与工程延期有关的全部情况。因此,总监理工程师在作临时延期批准时,不应认为其具有临时性而放松控制。
6.4.3  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和批准临时延期或最终工程延期的程序与费用索赔的处理程序相同。
6.4.4  在确定各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或区段工期的综合影响程度时,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以事先批准的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为依据,确定假设工程不受影响工期事件影响时应该完成的工作或应该达到的进度;
    2.详细核实受该影响工期事件影响后,实际完成的工作或实际达到的进度;
    3.查明因受该影响工期事件的影响而受到延误的作业工种;
    4.查明实际的进度滞后是否还有其他影响因素,并确定其影响程度;
    5.最后确定该影响工期事件对工程竣工时间或区段竣工时间的影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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